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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法院调解获赔千万余元,提振投资者索赔信心

摘要: 专题: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呵护市场投资信心: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近日,南京中院官微发布信息称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文号...

专题: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呵护市场投资信心: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近日,南京中院官微发布信息称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对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上述信息显示,某上市公司因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利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遭受损失的数百名投资者陆续向南京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之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其中投资者王某索赔金额超两千万,在前期调取投资者交易数据、委托第三方测算投资损失基础上,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促使赔偿方案最终确定,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南京中院向当事人发出首份“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市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千万余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此评价认为,调解、和解等方式确实是解决证券欺诈领域投资者索赔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当下的背景下,能够出现批量投资者索赔纠纷调解解决实属不易,除了投资者方和上市公司方有共同的调解意愿,还需要调解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术。

  此外,许峰律师认为,法院通过官微发布相关投资者索赔后通过调解获赔解决纠纷的信息,对于引导众多投资者理性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诉讼信心也是很好的提振。投资者如果是正常投资,应该遵守买者自负的基本规则,但如果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遭遇证券欺诈,应该有机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提起索赔,要求欺诈违法者赔偿损失,这些欺诈形式不仅包括此次调解案件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型案件,还包括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等领域的索赔。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峰律师专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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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客  于 2024-03-14 17:28:37   回复
  • 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等领域的索赔。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峰律师专栏